粮食行政执法的实践和探讨

heal1879 发表于 2008-01-04 23:07:3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赋予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从而使粮食部门的管理手段、方式和范围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由过去主要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变为管理全社会的粮食经营企业;由过去管理国有企业的一些经营活动转变为管理市场主体的准入和行为规范;由过去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管理转变为依法管理。从《条例》颁布实施两年多的实践来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当然,也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完善的地方。

一、开创了粮食行政执法的可喜局面

1、粮食行政执法的法规不断健全。《条例》颁布后,围绕着《条例》的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先后制定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粮食行政复议办法》等部门规章,省政府也颁布了《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这些部门和政府规章,进一步细化了粮食行政执法的范围、原则、方法和步骤,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基本满足了粮食行政执法的需要,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打下了基础。

2、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在《条例》颁布以前,各级粮食管理部门的职责、管理手段和方式,都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的色彩,所以,要承担起《条例》赋予的职责,行使好《条例》赋予的权力,就必须有一个脱胎换骨式的转变,而转变过程的长短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认识态度、工作措施。为了尽量缩短转变过程,省粮食局高瞻远瞩,针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及时提出了“五个一”(即一个行政局、一个执法科、一个执法队、一个质检站、一部执法车)的建设要求;从而大大促进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展速度,截至2006年11月,全省县以上粮食行政(事业)管理部门都具有了执法资格,65%的市和80.3%县(市、区)设立了监督检查机构,62个县(市、区)成立了粮食执法大队,质检机构建设和执法车辆的配备也取得很大进展,可以说,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已经初具规模,基本能满足粮食行政执法的需要。

3、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当前从事粮食行政执法的同志,绝大多数是从其他岗位转过来的,其知识结构、工作方式等都有一个转变、更新和提高的过程,为此,国家和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办了多期培训班,讲授粮食行政执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并请有关部门的同志介绍执法经验,各市地粮食部门还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培训班,系统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据统计,至2006年底,全省共有1117名同志通过了国家局和省局的培训考核,获得了《粮食监督检查证》,取得了粮食行政执法资格。

通过培训,大大提高了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能力和力度有所增强,从借助有’关部门的力量联合执法到开展独立执法;从责令整改、警告到实施经济处罚。可以说粮食行政执法水平正在发生质的飞跃。

二、影响粮食行政执法有效开展的制约因素

从粮食行政执法两年多的实践来看,取得的成绩是显而易见的,但影响粮食行政执法有效开展的制约因素也不可忽视,主要表现在一是粮食行政执法的社会影响力较小、执法环境不理想。许多社会粮食经营者认为只要依法登记、照章纳税就行,没必要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况且以前就是这么干过来的,所以,往往对粮食行政执法不理解、不配合。二是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本身来说,有些同志的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仍习惯于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还不能适应依法管粮的现实需要。三是粮食行政执法的力度不强。由于《条例)将对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的不同环节分别赋予粮食、土商、财政、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行使的执法权范围很小,因此,要想收到很好的执法效果实非易事。四是粮食行政执法的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等不能完全到位,向当地政府争取落实难度很大,致使一些执法活动往往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境地。农业分类信息。五是粮食行政执法队伍的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基层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总体年龄偏大、执法经验不足,严重影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

三、探索进一步提高粮食行政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

1、加大宣传力度。在粮食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可以明显感到:有些粮食经营者对《条例》等涉粮法规并不熟悉,他们经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时并不是故意的。所以,加大《条例》等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仍是十分必要的。在宣传方式上,一方面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另一方面可面向粮食经营者有针对性地展开宣传,譬如发放宣传材料、开展有关培训,或者结合执法活动讲解有关法规政策等,事实证明,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更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2、加强人员培训。粮食行政执法的实践和探讨。开展经常性的粮食行政执法培训,是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手段,培训可采取多种手段,一是参加上级或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比较系统地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二是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借鉴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的经验,取长补短,避免失误;三是注意发现典型,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好的做法,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四是可有针对性地召开案例分析会,解剖典型案例,研讨利弊得失,不断提高粮食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3、完善法规政策。《条例》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不同环节的职责,分别赋予不同的行政执法部门,其目的是想达到互相配合、共同监管。但从实践采看,由于环节太多,且各部门出发点不同,导致实际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因此,一方面应积极推动对《条例》的修订工作,既然对粮食这一特殊商品单独颁布了《条例》,就应借鉴盐务部门对食盐一管到底的管理模式,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起对粮食流通管理的全部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监管力度,避免多头管理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各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出台当地的粮食经营管理办法,在这方面广州、兰州等市走在了前面,他们出台的粮食经营管理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有力于加强对社会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4、处罚与激励并重。粮食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保证粮食市场正常秩序,促使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因此,不能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为粮食行政执法的唯一落脚点,还应积极探索建立粮食经营者诚信评价体系,引导他们自觉守法经营,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5、争取政府支持。要把《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落到实处,离开当地政府的支持是不可能的,所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向政府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粮食行政执法的机构、人员、经费问题。

总之,目前粮食行政执法从整体上看还处于起步阶段,要走上健康发展之路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因此,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责无旁贷地要做粮食行政执法的促进派,通过艰苦努力、积极工作,不断开创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关键词(Tag): 农业


收藏: QQ书签 del.icio.us 订阅: Google 抓虾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 昵称

已经注册过? 请登录

新用户请先注册 以便能显示头像及追踪评论回复

Email
网址
* 评论
表情
 
 

分类小组论坛
杂谈, 娱乐、八卦, 文学、艺术, 体育, 旅游、同城, 象牙塔, 情感, 时尚、生活, 星座, 科技

请注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如威胁到本站生存, 将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本站的相关记录可能成为对您不利的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